民法典小故事【015】亲人没有能力做监护人,可以由民政局做监护人_百...
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被依法指定为监护人的案例,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规定,即亲人没有能力做监护人时,可以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。案例背景 吴某,2010年10月出生,2011年8月被收养,为智力残疾三级。吴某的养父母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因病去世,后由养祖母陈某金担任监护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二条,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
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 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 兄、姐(需具备监护能力);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(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)。
民法典小故事【045】恋爱时一冲动房子加女友名,分手不能要回,亏大了...
1、买房时赵女士要求将房屋的50%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,否则不结婚,王先生为结婚同意了这一要求。双方分手后,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,赵女士拒不返还,王先生遂诉至法院。被告赵女士辩称,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,涉案房屋50%产权不是彩礼,她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,房屋产权比例是双方自愿约定的结果。
民法典小故事【028】父母撮合表兄妹结婚13年,被判无效
案例一:父母撮合表兄妹结婚13年,最终被判无效基本情况: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是同胞亲兄妹,赵某与吴某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。2002年5月,两人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开始同居生活,2003年、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,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2012年又生育一子。
吴枫和赵玲(化名)是表兄妹关系,吴枫的母亲和赵玲的父亲为亲兄妹。2002年,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,两人开始谈恋爱并同居,之后的三年里育有一子一女。2009年,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再次生育一子。
这场婚姻会被判无效,最主要原因,在于违背了《婚姻法》。这对夫妻身份为表兄妹,两人结婚属于近亲结婚。表兄妹结婚,该婚姻是无效的,因为近亲不能结婚。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男女双方的亲属都可以去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。
陕西表兄妹结婚13年,并育有3个子女。近日,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做出宣判,二人婚姻关系无效。有律师表示,婚姻被宣布无效后,至始至终无效,二者所生之女属于非婚生子女,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当事人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。
法律明确禁止表兄妹结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,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这一规定是基于优生优育、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的。
表兄妹结婚10年,丈夫请求婚姻无效,法院判决婚姻无效。近日,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皂头法庭对一起婚姻无效案件进行了审理,并依法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。该案件涉及一对表兄妹,他们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婚姻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,其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。
民法典小故事:老人去世冒出真假遗嘱,姐姐伪造遗嘱被判丧失继承权_百度...
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:《民法典》第1125条明确五种丧失继承权行为: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;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;以欺诈、胁迫手段妨碍遗嘱设立、变更或撤回情节严重。本案中,王丽因伪造遗嘱并转移遗产,符合第四种情形。
仲鸿天继承父亲股权看似顺利,实则依赖母亲与姐姐的自愿放弃。若家庭关系复杂(如存在非婚生子女或隐匿财产),法定继承可能引发长期诉讼。人性启示:家族企业传承需提前规划(如设立家族信托),避免依赖亲属间的道德约束。
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;综上所述,如果没有遗嘱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继承。去世的姐姐是不能继承妹妹的遗产的,姐姐的子女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规定。
当姐姐已故时候,姐姐的子女可以替母亲继承祖辈的生前遗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法律)第1128条规定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